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职工行为,依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基本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合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含医师、护士、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
第四条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不串岗、不离岗。
第五条 自觉维护医院形象,举止端庄,按照要求统一着装,服装整洁干净,不得有污损、残缺等,不得有敞怀、挽袖等现象。
第六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禁止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吵闹。严格履行请假纪律,保持通信畅通。
第七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禁止带孩子、带宠物、干私活、吃零食等行为,禁止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看电影及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 禁止酒后上班,杜绝因酒后上班发生医疗纠纷,严禁酗酒滋事。
第九条 礼貌服务,态度和蔼,杜绝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第十条 恪守医德,尊重患者,耐心解答患者疑惑,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第十一条 以病人为中心,不歧视患者,尊重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等。
第十二条 行政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服务临床一线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行政首问负责制,受到询问的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第十四条 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熟练掌握职责内工作的完成标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杜绝差错、遗漏现象。
第十五条 严禁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财经纪律、制度,坚决杜绝个人失职造成经济受损失的现象。
第十七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各项内控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物资等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三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二十四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医院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积极准备上级部门的各类检查,严禁出现因消极懈怠等个人原因而影响医院积分或排名。
第二十六条 正确处理同事关系,和谐共事,密切配合,不得出现诋毁他人、抬高自己、相互拆台的现象,禁止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信息,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杜绝泄露、买卖医学信息和单位机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进修,严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禁止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计划;进修期间严格遵守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规范签署知情同意文书。
第三十条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检查或诊疗时注意患者隐私部位保护,不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向他人、传播媒介等提供病案、个人健康资料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流程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査,不过度医疗。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禁止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或其家属的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需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向当事人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由医院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医用耗材、医用试剂、药品、基建、维修、设备、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禁止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
第三十七条 禁止将个人药品、医用耗材等进行销售、使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达到个人赢利的目的。
第三十八条 禁止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坐诊、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
第三十九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四十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四十三条 禁止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病历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
第四十四条 不漏报、瞒报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安全隐患;严格履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首诊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禁超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严禁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医疗技术;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类或限制类医疗技术;严禁使用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护理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
第四十七条 按照分级护理,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患者病情危重时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通知值班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四十八条 护士应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四十九条 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五十条 提高人文素质,实行人文关怀,尊重患者及其家属,检查前细心解答患者咨询,尽力帮助患者消除紧张情绪,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特殊检查应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
第五十一条 检查前,应向患者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及报告出具时间,认真落实查对制度;检查后,认真审核检查结果,报告单设置规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严格按照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维护和校准设备,登记完整,确保设备有效运行。
第五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五十四条 积极配合临床诊疗,为临床及时提供准确数据。
第五十五条 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五十六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
第五十七条 发现技术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医生,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按规定及时提示医师并做好记录;发现疑问或不符合医学常规要求的,应及时主动与临床医生沟通,避免差错发生。
第五十八条 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细心检查可疑部位。
第五十九条 严禁违规鉴定胎儿性别;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四查十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遇到问题不回避,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
第六十一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六十二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六十四条 强化服务意识,因故影响取药时,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紧急情况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第六十五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