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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方针、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05 15:42:00

  一、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妇幼卫生工作目标

  继续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要求的各项任务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的目标要求;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3.0‰、5.0‰和6.0‰以下。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大妇女、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力度(如妇女两癌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意外伤害)等。

  三、妇幼卫生工作职责任务

  (一)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完成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